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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調查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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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調查個人資訊
律師能否調查個人資訊
律師可以調查個人資訊。
1、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2、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除外。

法律依據:
《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
律師的主要業務如下:
(一)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五)解答關於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它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律師應當通過全部業務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