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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資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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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資新規
公司需要融資,請問上市公司融資新規是什麼?
2月17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釋出了《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其中,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進一步突出市場化定價機制的約束作用,取消了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作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發行監管問答》中,則用以下“三招”來重拳治理“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過度融資傾向、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的亂象,採取新老劃斷: 一是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以上便是“上市公司融資新規是什麼”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