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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轉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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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轉讓問題
農村宅基地轉讓問題
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本經濟組織(村委會或村集體全體成員)同意;
2、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村人);
3、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轉讓人系因繼承等導致“一戶多宅或多房”。如轉讓人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轉讓人轉讓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4、受讓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原則,即受讓人在接受轉讓時無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
有下列轉讓情況,一般都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結合上述情況,就本案而言,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另外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予以過錯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