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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14條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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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14條規定如何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14條規定如何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並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