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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與簽訂合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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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與簽訂合同金額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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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在中國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國的法律體系並未明確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保險法》只規定合同的成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只規定合同的生效。

二、學者觀點

合同成立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關於合同的成立要件上,學者中有不同的觀點。

關於合同應具備何種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注: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312頁。)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注:王利明:《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35~137頁。)

筆者認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注:樑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62~163頁。)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它的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實判斷問題,其分析物件只是行為構成要素。意思表示一項就已足矣。有學者認為,合同不能沒有行為人,而且可能有多個行為人。但不能忘了的是,只有人才能作出意思表示,沒有行為人就沒有意思表示,明確了意思表示要素,行為人就已經確定。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至少兩個當事人,又何來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再將當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無實際必要。

三、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