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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財產被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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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財產被變賣
強制執行可以變賣煤礦資產嗎
當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