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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區別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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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區別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
應該怎樣區別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
代位權制度與代位申請執行是有差別的,兩者之間的區別為:
1、性質上不同。
(1)代位權是法定的債權的權能,是債的保全方法之一。債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就產生了代位訴訟,代位訴訟與是直接訴訟的對稱。
(2)代位申請執行是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它並非法定債權的權能,也不是債的保全方法。不僅直接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對
(3)第三債務人已到期的債權。即便在代位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如果第三債務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務代位權人還可以申請執行第三債務人對第四債務人的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客體範圍廣於代位申請執行的客體範圍。
一般而言,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非財產權利、主要在於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禁止扣押的權利及不得轉讓的權利除外。
3、適用的條件不同。
代位權的適用條件為:
(1)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2)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而代位申請執行僅適用於:
(1)案件已審結,當事人已經取得發生了法律效力的、有具體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出具的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仲裁裁決等執行根據,且當事人已向提出執行申請,即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式;
(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無論其是否怠於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債權;
(3)被執行人(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已經到期的債權;
(4)第三債務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
4、效果不同。
代位權行使後即代位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第三債務人應該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並且該第三人所交付的財產應作為債務人的總財產,向全體債權人清償。代位的債權人並不能因此而獲得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