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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提交仲裁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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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提交仲裁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旅遊糾紛提交仲裁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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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提交仲裁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1、按照《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以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設定,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願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
2、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除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以執行的除外,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