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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告兒媳要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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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告兒媳要贍養
公婆能告兒媳不贍養

不能。《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兒媳在我國的婚姻家庭關係中,基本上是沒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繼承法》中對喪偶兒媳在遺產繼承問題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只是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有協助贍養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並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