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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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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是什麼
戒毒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是什麼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