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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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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優先購買權的效力是什麼

1、優先購買權對出賣人的效力


根據物權法原理,所有權,作為一種支配權,所有權人可以基於自己的意志對所有物進行法律上的處分,但是在優先購買權法律關係中,所有人的處分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出賣人出賣財產時,必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當優先購買權人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時,出賣人必須將財產賣與優先購買權人。故對出賣人來說,其主要義務在於將出賣的意思表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2、優先購買權對權利人的效力


優先購買權法律關係中,權利人是受益者,其基於租賃、共有等基礎法律關係而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受讓財產的優先權。但權利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負有一定的義務,大體說來,權利人須履行優先購買權必須在有效期限內行使,逾期不行使視為放棄等主要義務。


優先購買權人必須以同等條件購買財產。當出賣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在通知後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未屆滿前,將標的物賣與第三人,權利人須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出賣人與第三人的買賣關係,逾期不得行使撤銷權。此外,優先購買權人不得轉讓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