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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起訴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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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起訴彩禮
男方起訴離婚彩禮如何分配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適用,應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把握處理彩禮糾紛的基本原則,即《婚姻法解釋二》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2、3項的特殊情況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其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中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大部分時候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男方都會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當然前提是之前結婚的時候男方給付了結婚彩禮給女方。但最終是否可以成功要回彩禮,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滿足法律中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了,要是不滿足的話,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得到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