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辦法
按照戶籍屬地的管轄權要求,應該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派出所)修正戶口薄上的“婚姻狀況”。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有關規定:
關於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問題
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專案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宣告。
因此,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與實際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對其婚姻狀況進行書面宣告即可辦理離婚登記。
在日常生活當中,婚姻的登記機關是負責對於人們的一些基本的真實的情況來做出一個非常明確的說明的,如果是,還沒有結婚的狀態的話,那麼就需要如實的來進行記錄,然後關於身份證戶口本都需要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