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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 | 存單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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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 存單質押
如何理解存單質押擔保?存單質押擔保是怎樣的?
一、存單質押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二、存單質押擔保的含義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幫助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根據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可將債的擔保分為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需要將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它不是針對某一項債務,而是面向債務人成立的所有債務。但是這種擔保在保障債權實現方面具有明顯的弱點,即在債務人沒有承擔責任的財產或承擔責任的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便不能全部或全部不能實現。債的特別擔保,主要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存單質押擔保屬於物的擔保,是將存單作為質押物向債權人借貸的一種形式。當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利將存單處置以彌補自己的損失。三、債的擔保的種類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擔保的情況下,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而人的擔保的典型就是保證。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擔保財產變價、折價、拍賣,並從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的制度。物的擔保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隻有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轉移,從而引導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絡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或者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而新設的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就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關於反擔保的範圍,《擔保法》第4條第1款僅規定債務人為反擔保的提供者,忽視了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解釋》中彌補了這一立法漏洞,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存單質押擔保是當事人以自己的大額存單作為貸款人的擔保物,屬於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有權利自行處置作為質押物的存單。擔保作為保障債權人權利的手段,已經被金融機構和銀行接受並應用,擔保的種類和手段也有了更多的方式。擔保貸款需謹慎,要在自己償還能力之內借貸,不要因判斷失誤而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