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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勞動合同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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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勞動合同安全責任
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有什麼責任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懷孕並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雖然法律中明確要求單位不得隨意辭退懷孕女職工,但這並不代表就一定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按照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懷孕女職工有法定情形的,單位還是可以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並且在辭退懷孕女職工之後,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