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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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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一、在刑事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二、在司法賠償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