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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管理行政複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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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管理行政複議的問題
社會保障管理行政複議
目前如果是社會保障管理行政複議的話,具體來說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社部令第13號)第六條規定:下列社會保險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登出手續的;

(二)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稽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三)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