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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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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流程
民政局辦理離婚流程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列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 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