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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 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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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房屋買賣
婚後將婚前財產房屋買賣,再另購房屋
法律依據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婚前財產房屋買賣,通過一個條款可以演化成多種形式,概括來講,只要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婚後所購買財產的出資是來源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比如可以是一方將婚前的房產、汽車等財產變賣掉,然後用轉讓款所另行購買的財產,或者一方直接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後購買的財產),那麼婚後的該項財產仍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婚後所購買的財產的出資完全是來源於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沒有新增婚後的收入或者另一方的出資。否則將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一方將婚前房產出售,婚後用該款支付首付款另行購房,夫妻雙方共同還貸,該房在沒有特別約定下,應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對於這種情況,就是指,婚後所購買房屋的出資來源並不完全是一方的個人財產,裡面有可能包括另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對於這種情況,無論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至於其中婚前財產的出資部分,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現在的法院判決也並不統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常如果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佔比例較大,法院會判決該房屋為婚前出資較多的一方所有,得房人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如果該房產夫妻雙方都有出資,且出資比例差異不大,則該房產一半會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或撫養子女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