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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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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樣的?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內容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七條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意思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如果遇到行政爭議,既可以選擇申請複議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第二款裡規定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的,應該依照法律進行,那麼要探討的就是什麼情況下應先複議而不能先起訴呢,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的時候,才適用《行政訴訟法》3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