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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1.雙方持以下材料:
a.雙方戶口本;
b.雙方身份證;
c.結婚證;
d.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e.離婚協議書。
到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3.通過後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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