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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執行監視居住律師能不能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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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執行監視居住律師能不能會見
東莞執行監視居住律師能不能會見
1、可以
2、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3、《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因此,上述規定中的“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的範圍不包括聘請的律師,可以在被監視居住期間會見所聘請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