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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證據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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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證據質證
危險駕駛罪所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 來證明行為人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危險駕駛罪要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週歲。


(二)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意志來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危險駕駛的。一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難以判斷,只能通過他的行為、動機來判斷他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三)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


1.對於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2.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於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3.對於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車內監控,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