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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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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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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的條件有哪些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5)、嚴重超載駕駛的  

(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