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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可以縮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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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可以縮短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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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可以縮短嗎

緩刑的考驗期限可否縮短,或者說緩刑犯可否減刑,以及減刑的條件是什麼,應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之規定: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在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即也可以減刑,但減刑的條件是特定的,即須有“重大立功表現”。

如果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依法執行原判刑罰的,而罪犯在宣告緩刑之前又被羈押過的,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關於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這一點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條、第47條)。

罪犯要想被同時判緩刑,那在訴訟過程中最好就爭取一下,當然本身就不滿足緩刑條件的,自然就沒有機會適用緩刑了。而緩刑也有考驗期,至於緩刑最少幾年,如果主刑是拘役則最短2個月,但要是主刑是有期徒刑的話則最短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