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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起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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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起止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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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起算時間

對於“監視居住的起算時間”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檢察院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起止時間的確定方法與刑事拘留、逮捕的確定方法一致,以宣佈之日開始計算,而公安機關則是以宣佈的次日開始計算。

但是對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有作出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這兩種情況是適用監視居住的基本條件,即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處《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但除這兩種情況以外,還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適用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