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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缺席判決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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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缺席判決的的情形有哪些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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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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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的審理是有可能出現缺席判決的,在以下幾種情形下是可以缺席判決離婚的:首先是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其次是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最後是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雖然離婚案件關係到夫妻人身關係,但有些時候經過法院的通知,被告一方就是不願意出庭或者出現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這個時候又不能讓案件久懸不決,於是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就允許法官對離婚案件進行缺席審理,至於最終是否會判決離婚,還要看是否符合訴訟離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