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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一般代理的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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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一般代理的型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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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只能一般代理嗎

是的,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指明瞭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

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並且委託了代理人蔘加訴訟,也不能由代理人對有關實體權利處分表態,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離婚與否。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民訴意見對離婚案件代理權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訴訟代理人不能在沒有當事人表態的情況下參加法庭調解。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規定,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則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依然沒有規定可以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委託的權利,而是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因此,離婚問題從法律的規定上看,不存在特別授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