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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300萬會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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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300萬會判幾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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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300萬會判幾年,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量刑標準: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