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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離婚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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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離婚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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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要給繼子女撫養費嗎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如果繼父(母)同繼子女形成事實撫養關係,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不影響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義務的履行。同樣,對於自己有事實撫養關係並且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繼父(母),繼子女也應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