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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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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
一、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是:
(一)犯罪主體應當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三)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