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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草場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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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草場補償安置
集體所有制的改革

為適應改革開放及建立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90年代中期開始相繼出臺規定,支援和引導集體企業的改制。在改制過程中,確立了以清產核資為核心的相關要求:資產清查、價值重估、產權界定、資金核實、產權登記、建章建制等,範圍涉及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包括聯合經濟組織、有關事業單位,各級信用社、供銷社,由集體企業改製為各類聯營、合資、股份制的企業,以及以各種形式佔用、代管集體資產的部門或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