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法律 閱讀(2.44W)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2.破壞電力裝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裝置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使用者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3.過失損壞電力裝置,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盜竊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裝置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裝置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裝置,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