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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一次用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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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一次用盡原則
著作權一次用盡原則
著作權一次用盡原則又稱權利耗盡、權利用盡原則,是智慧財產權法上一個特有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於流通以後,原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盡。

首先,權利窮竭原則只適用於智慧財產權,並因適用物件的不同而各有差異。

並且它只適用於排他性的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而不適用於同為智慧財產權範疇的反不正當競爭

權利窮竭原則目的是使知識產品在進入流通領域以後,作為產品的物權所有人,有權再使用、銷售該物品,從而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

一旦適用了權利窮竭原則,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獨佔性排他權就會受到限制,而作為規範客觀行為準則的反不正當競爭,則不存在限制排他權的問題,自無適用權利窮竭的必要。

其次,智慧財產權窮竭原則,主要是指積極利用權的窮竭。

權利人從事了相關的利用行為以後,那麼作為知識產品的所有人,有權對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範圍內,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包括真正的權利人、被授權人、繼承人等)放棄該標的物,並進而放棄在該標的物上的某些消極禁止權的行使。

權利用盡原則,是智慧財產權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

這一原則是基於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而產生的,其直接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利益回報。

它在傳統智慧財產權領域得到廣泛認可,並被用來分析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

它與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特徵相結合,產生了權利國內窮竭和國際窮竭兩種學說,國際窮竭說是用來支援平行進口的。

儘管權利窮竭說與平行進口關係密切,但它並不能完全用來評判平行進口是否侵權。

當事人雙方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一旦當事人的著作權益受到侵害或非法使用時。

權益的使用者或持有者可以對案件的違法人員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對方對自身的合法損失進行賠償,停止侵權行為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