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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天津生育津貼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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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天津生育津貼標準是怎樣的
當前天津生育津貼標準是怎樣的
天津市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產假時間,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但生育津貼標準低於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產假期工資標準支付。
《天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後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關於改進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5〕63號
一、適用範圍和條件
屬於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貼,由原一次性劃撥至用人單位賬戶,改為按月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賬戶。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撥至用人單位賬戶,並由用人單位及時發放給本人。
用人單位為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女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6個月以上(含補繳)的,具備生育津貼申領條件;連續繳費不足6個月的,可在繳費滿6個月後申領生育津貼。
二、申請與核撥
(二)稽核劃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申報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育津貼稽核,並於稽核通過後次月5日前按規定劃撥生育津貼。
晚育女職工申請增加生育津貼的,無需再提供《獨生子女光榮獎勵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對該證書實施稽核。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產假期間的工資高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準的,應將差額部分按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撥至用人單位賬戶,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產假工資比對後,將高出產假工資部分的生育津貼,及時發放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