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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二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匯出工具》匯出發票明細資料及《稽核結果通知書》並告知輔導期納稅人。
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資料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要以稽核結果通知書為準,可以進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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