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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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
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
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定,是表見代理制度的“原則性規定”或“初步規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進行活動,而容忍了該行為。或者被代理人儘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動,但如果被代理人盡到相當注意,就可以知道,這時的被代理人要承擔表見代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