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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分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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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分包合同糾紛
建築分包合同糾紛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確定該類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身份。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2、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列為共同的原被告。


6、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並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綜上所述,分包出去的部分出現了問題就應該有承擔這部分建設的主體來參與到訴訟中去,建築雖然是一個整體對外進行銷售的,卻仍然需要分清楚責任的界限才能防止其他主體的侵權傷害到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