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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險 | 主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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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險 主次責任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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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是什麼?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是指為了保護行人、其他車輛駕駛人等的合法權益,避免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責任人無力賠償受害人而強制要求機動車預先繳納保險費的一種保險。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除了保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以外,還可以減輕肇事機動車一方的經濟損失。

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實際上是一種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關係中,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而不確定的第三人則是受益人。也就是說,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進行登記註冊時或者年檢時,都應該向保險公司交納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金,這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機動車,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並針對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受益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作為權利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相關費用。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不夠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還可以繼續向肇事人要求賠償不足部分。

這種險無論是對於機動車一方還是對於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都有著很大的好處。但是由於這種險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其營利的空間比較小,所以很多地方都沒有真正實施這種險種。不過從
2006年7月1日全國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於車主和行人來說都是一個令人欣喜的訊息。那麼對於之前的交通事故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呢?以前機動車也要上險,但上的全部是商業險,在商業險這種情況下,適用的法律是以前的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都不追加保險公司為訴訟主體,只是在法院判決肇事車輛承擔責任後,依據法院的判決書,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是依據肇事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來承擔。所以這就涉及一個問題,在沒有實施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地方,是將現行的商業第三者險視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呢?還是仍然適用以往的辦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呢?在現有的案例中,有的法院把商業第三者險比照為第三者強制險來對案件進行判定。雖然現在實行的第三者險不是法定的強制第三者險,但是各地的現行第三者險是車輛登記年檢的必備條件,具有行政強制性,國家保監會在《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採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而且從今年的7月1日開始,我國將普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

現行第三者險是商業險,保費測算已經含有利潤空間,而且行政強制力所帶來的參加保險的機動車劇增,使現行第三者險給保險公司帶來比原有預期高得多的利潤,此種情形已經長達數年,因此在強制第三者險沒有實施之前發生的案件,用現行第三者險暫時替代也不是不可以的。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施行多時,如果僅因為強制險的問題而束之高閣,會損壞法律的尊嚴,也會讓受害者有一種認為法院對保險公司網開一面的不良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