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證明書
1、全部繼承人的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及
影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已銷戶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未銷戶的,出具醫院的醫學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及影印件。房產所有權證,被繼承人的遺囑; 4、繼承權親屬關係證明原件;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在須親自到
公證處做出,提供《放棄繼承權宣告書》,並接受公證員詢問; 6、被繼承人父母解放前死亡的或雖然是解放後死亡但無法提供死亡證明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足以認定其死亡的其他有關證據,並且由全部繼承人向公證處具結保證; 7、繼承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應按《
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繼承人失蹤或死亡。 8、父母均死亡繼承其遺產的,應提供父母后死亡
一方是否再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