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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融資

法律 閱讀(3.35W)
拿地融資
如我有一個朋友想要了解一下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地?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4、取回權。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合同法》第242條)。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賃期間屆滿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重大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當然也可以取回。 5、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目的時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