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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官司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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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官司取證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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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怎麼取證

變更撫養權有兩種辦法:一是孩子的父母雙方進行協商變更。二是通過起訴方式由法院判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司法實踐過中,離婚時父母雙方確定撫養權後,一般情況下沒有法定理由是不支援變更的。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