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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要求變更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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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要求變更監護權
誰有權要求變更監護權
1、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有權要求變更監護權。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