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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履約保證金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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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履約保證金承諾書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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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合法嗎

  履約保證金是一種獨立的、有其獨特價值的合同之債擔保方式。
  (一)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儘管擔保法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二)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三)履約保證金也區別於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四)履約保證金有其獨特的擔保價值。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動態擔保、過程擔保,可以將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納入其擔保範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一方出現違約時,扣除其已經繳納的部分履約保證金促使其後續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及附隨義務。而定金、保證、抵押、置業、留置等擔保方式是一種靜態擔保和結果擔保,如在約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定金罰則即發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徹底的發生作用,其對整個合同起到的是結果的擔保,而不能像履約保證金那樣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可以適時的修訂自己的行為以最終使合同得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