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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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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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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企業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一)重大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於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於微小事故。
(四)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事故責任劃分處罰制度:
(一)公司的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製度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由於公司主管安全的責任人管理失職的,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開除或降職處分。
(三)公司員工由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員傷亡或公司損失的,將按照公司有關安全制度規定,根據造成受傷害程度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依據《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