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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前對方律師找談 |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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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前對方律師找談 結果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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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前不催告構成程式違法

執法程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步驟、時限和順序等方面的要求。執法程式是我國行政管理領域的一個大問題,究其原因,是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式”的執法理念所致,近些年雖有改觀,但也並沒有達到“實體程式並重”的地步。隨著對公權力規制的加強,程式違法已經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和關注,違反法定程式也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撤銷行政行為的法定情形。如果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式,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未遵守,則構成程式違法,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將判決認定程式違法,或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如《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麼都是會導致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並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