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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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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訴訟過程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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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如下:
第一步,合同談判發起。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使用人應在註冊身份資訊後,應以加密方式進入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電子合同訂立一方發起談判時,應提示查詢對方身份狀況。在締約雙方進入商業談判階段後,電子締約系統應當自動實時地記錄雙方的交流文字,併為締約雙方提供視訊、語音等多種通訊方式。締約雙方的任何交流的記錄檔案,非經一方請求,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第二步,合同談判。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保持正常執行以確保談判過程的順利進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談判中斷時,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能夠進行災難備份。當事人應能夠通過電子合同締約系統查詢談判過程(包括內容的討論過程和修改過程)的記錄資料。
第三步,電子合同的二次確認。
經過談判後形成的電子合同文字,應徵求電子合同訂立方的確認。確認過程應實施兩次,即再次確認後進入電子簽名階段。
第四步,電子合同的電子簽名。
電子合同必須附加合同簽署各方的電子簽名後依法具有與紙質書面合同相同的效力。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資料。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資料。
第五步,電子合同的輔助認證。
鼓勵使用輔助加密或保密的技術設施的使用,包括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簡訊通知等方法。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對輔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詳細說明,供當事人選擇。
第六步,電子合同備份。
經過電子簽名後的電子合同最終文字應當同步在電子合同訂約系統或第三方儲存服務商伺服器中備份,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呼叫查詢。電子合同的完整儲存資訊應當包括合同內容、簽約時間、合同訂立各方主體資訊、電子簽名信息等。訂約人可隨時在訂約系統中查閱自己簽訂的合同資訊。
儲存服務商可應電子合同訂立人的請求,對其合同談判過程提供儲存服務。儲存後的電子合同能夠應締約人的請求進行線上檢視和下載。
法律依據:《電商法》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資訊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使用者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使用者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使用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使用者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條 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採用線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