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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酒駕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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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酒駕不處理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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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酒駕

浙江省酒駕一般是會影響信用的,新交規將醉酒標準進行提高(標準從嚴,可從0.08%降到0.05%);多部門之間建立聯動機制,將酒後駕駛列入個人信用黑名單,限制其在銀行的貸款行為及額度;提高酒後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保險費率;初犯駕駛員,吊銷駕照1年;在若干年內重犯者吊銷駕照的年限加長直至終身禁駕;吊銷駕照的同時處以相應的罰款(可根據車價款的一定比例確定);強制違法的駕駛員看一部慘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以達到警示的目的;把酒後駕駛的違法人員的姓名、年齡、所駕駛汽車的型號和牌照、被扣地點和當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外加司機近照,在媒體上進行曝光,等等。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飲酒後駕駛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為“其他惡劣情形”,降低起刑點,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徵求意見稿》中也有所改變,將提高財產處罰和駕駛資格處罰力度,對多次違法的加重處罰;對醉酒駕駛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增加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延長再次申請的時限和多次違法者將終身禁駕的內容。

新規:提出將修改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對酒精測試標準進行修改,適當降低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