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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競業禁止 | 競業禁止補償金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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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補償金如何支付
什麼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補償金如何支付
一、什麼是競業禁止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中國的相關法律中沒有對競業禁止的物件做出明確限定,因此,僱傭雙方自願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於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二、競業禁止補償金如何支付
勞動關係終止後,對於那些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是否需要進行補償,爭議比較大,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判例也並不一致,法國直接規定僱主應予補償的標準,即2年以下給付最後年報酬的
1、3或
2、3,超過2年的給付全額。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
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