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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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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工資問題
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是否可以呢

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由重整人全面負責,出資人對債務人的事務已喪失決定權,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間,如果允許出資人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債務人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是本來處於困境的債務人財務更加困難,從而直接影響重整程式的進行。此外,如果允許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股權,那麼他們會通過各種手段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債務人股票價格的穩定,同時也有利於債務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因為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而繼續竭盡全力為債務人服務


但應該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對所有的持股人轉讓股票進行限制。也就是說,持股人在不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